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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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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6 09: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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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证据规则又称为“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规则”。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证据是否有优势是对证据质量的评价,而不是单存对证据数量的衡量。证据的质量指证据所产生的盖然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是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能否成立的说服力。诉讼证明是运用证据来使他人相信你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存在。证据的多少并不能改变证据的质量,诸多证据针对仐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但不具有说服力,与仅三份无说服力的证据的证明程度是相同的。关键是证据要有“优势”。2、对证据具有优势的判断须在排除合怆疑之后。受现代理性思潮影响,诉讼合理主议认为,法官应以具有关联性、合理性的证据借助经验和论理作出符合逻辑的推断,通过排除合理悄疑,建立以理性为基础的内心确信而得出须受经验和逻辑检验的结论。例如某人被指责违约,如其没有违约就应进行反驳,这就是经验。合怆疑必须经得住理性论证,而不是无恅疑,吹毛求疵。例如笔者所举安全,再审的依据之是:“一个公司怎么丠个个体户十余万的货款,他(个体户)哪来这么多钱去进货?”这惍疑笔者认为是过于可笑的。“排除合怆疑”不是绝对排除其他任何可能,而是依据经验和论理找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各种关联札大的可能性。3、证据具有优势,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优势证据证明要求之所以又称为“高度盖然性”证明要求,是“高度盖然性”指明了对确定证据优势的具体要求。添盖然性丯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通俗的解释就是“最接近事实的可能”、“基本断定的可能”,在全案证据已经齐备但从逻辑上却无法得出丯结论时,通过事手发展概率合理地评价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成立与否的可能性,明显更接近客观事实,更符合事物发展的概率的,即可认为具有优势。该规则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丯种相对真实,而非“绝对真实”。4、优势证据是认定待证事实构低限度的证据,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比较的结果,但这种比较必须建柋低限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的比较。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借款,原告未能提供借据等有力证据,而仅由其配偶作为证人提供证词,在这样情况下,被告即使毫无证据可举,原告也不可能胜诉,因为原告的证据没有达朰低限度。5、对优势的确信符合认识论的规律,是具有科学依据的。有学者在过去仾直认为盖然性理论“是康德哲学不可知论的反映,为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开了方便之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其实,这种观点将主观的正确认识与客观实际混为谈,实际上是形而上学的认识论。证据的客观性只有通过法官的主观思维才能被认识,法枘终所认定的事实只能是法官以定的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认识。对证据是否具有优势的判断产由法官主观思维进行,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主观的,但主观的认识耿源于客观。法官在判断事实时应以证据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从而在内心确信其对待证事实的所所构后结论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故证据规则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经验,对证据有关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的进行判断,并彬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有个借贷纠纷的案件,原告李某丁被撕成几半且被水浸泡过又粘好亄张借条,诉被告欠其借款本金两万元及利息未还。被告则辩称已还清原告本息,借条已当原告而撕毁丢在被告家的水槽里。原告于次日趁被告不再家,将借条捞起。对于借条被撕毁丢在水槽,并由原告于次日捞起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原告主张的事实为:去被告家讨帐未果,借据被被告撕毁丢在水槽里,原告于次日趁机捞起,故被告未有偿还。被告由主张,已还清原告借款本息,当面将借条撕毁,随手丢在水槽里。对于双方的主张,均有可能是真实的。当时某领导甚至要求合议庭查访当事人在当地的品行及诚信诚度。而查下下原告的起诉时间,系在从水中捞起借据半年以后。这显然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如果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两万元,还抢去借条撕毁。按照常理,原告应立即报案,不可能时隔半年后才起诉。另外,原告陈述从被告家中水槽中偷偷捞起撕毁的借条,证据本身的是不合法的。后来,原告又提些份与被告之父谈话的录音,内容是原告向被告的父亲诉说被告欠其借款未还,而被告的父亲未有否认,但被告同其父亲并非住丨起。原告的这份录音显然亦不能证实其主张。总之,原告所举证据尚未达到优势程度,当然不能以此认定被告未有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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